一男子醉驾后暴力阻碍交警执法

更新时间: 2018-04-23 06:43:31 已浏览:1178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201761217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郁南县都城镇工业大道好易家超市门前路段时,被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拦下并进行查处。陈某态度恶劣不配合查处并拿起摩托车上的防盗锁进行恐吓,在民警的共同努力下,一举把防盗锁拿下,对此引起陈某的愤怒,后又用拳头殴打正在执法的交通警察而被抓获。经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3.7591mg/100ml。(按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遇到交通警察正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暴力方法阻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郁南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总和刑期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交通警察的职责是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在道路上遇到交警对自己进行检查,我们都不能无视国家执法工作人员的权威,使用暴力方法阻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而应该义不容辞配合检查。同时,我们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为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供稿人:陈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