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互换田地时没有丈量确认面积 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 2018-04-23 00:45:31 已浏览:1182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原告A和被告B、被告C均是云安区某镇某村委人。2002年初,原告和两被告约定将各自0.5亩的水田互换,当时双方均没有对互换的水田进行丈量确认。互换水田后,双方各自耕种,相安无事。2013年,两被告在换来的水田上建造了房子。20143月,两被告于换来水田上的0.33亩四周彻起围墙。原告A认为被换的水田实际占地面积0.7亩,与两被告交换的0.5亩水田多出0.2亩水田,且两被告所在交换水田上建造房子后余下有0.31亩的水田,理应归还原告。两被告认为当时互换水田是双方真实意思,不同意归还建房余下的0.31亩的水田。

 

【法官说法】

  经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镇国土所及当地村委对涉案水田(即原告A被换水田)进行勘验,水田确实占地0.7亩,但原告A所出示《土地承包使用证》上的0.7亩水田并未登记有四至划定。虽然原告A可以举证证实涉案水田面积是0.7亩,但未能举证证实涉案水田就是在其所出示的《土地承包使用证》上的0.7亩范围内。

本案为典型的农村村民之间将其所有承包使用权的土地进行互换而产生纠纷的案例。一般来说,村民之间为了耕作、建房等事宜的方便一般都会采取“地对地”之间的互换,且双方很少会签订书面合同或到当地政府进行备案。同时农村大多是熟人社会,彼此之间是同宗兄弟或世代邻居,故对土地经营权的所有或四至依靠约定俗成或历史形成来确定,而甚少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承包使用权证。加上历史的原因,过去农村土地的划分并没有严格以书面形式记载四至具体方位,而往往靠的是记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已经有十多年之久,在这十多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对当初互换土地表示异议,且一直按照双方协议进行生产、生活且被告方也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子,双方的权利已经形成平衡、稳定、物化。我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因此土地四至范围本身应由行政机关予以确认划分,登记在土地使用证书上,并颁发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方可。而这种划分并确认土地四至范围的行为只能且唯一是国家公权力行为(行政行为),而不能是由其他主体作出的行为,同理也不能由司法行为作出确认。本案中,尽管两被告也对涉案水田在该0.7亩这一事实不予否认,但并不能因为诉争双方对土地没有异议而等同承认该四至的法律事实。由于涉案水田不能确权,基于当时原、被告双方交换水田是自愿原则,现原告A请求被告方归还水田,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A的诉求。

 

 

  (供稿人:郭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