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更新时间: 2018-03-28 02:58:18 已浏览:1131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被告林某和陈某是被告林某梅的父母。原告邓某与被告林某梅于2015年10月相识谈婚。双方约定由原告给付被告方礼金。之后,原告先后给付被告方礼金20000元,并给付被告方戒指1枚、电视机1台、电冰箱1台。原告与被告林某梅于2016年3月2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2017年5月份,被告林某梅不愿意继续和原告共同生活,并离开原告家中,期间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林某梅离开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未果,于2017年9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礼金20000元。
罗定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林某梅、林某、陈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彩礼15000元给原告邓某。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被告应返还彩礼给原告。但鉴于在原告给付彩礼给被告后,被告林某梅已经跟随原告在原告的家中共同生活,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共同生活,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该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返还彩礼15000元给原告。对原告请求被告林某梅、林某、陈某返还彩礼,因被告属同一家庭成员关系,被告林某梅、林某、陈某应承担共同返还义务。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是其自主合法处分诉讼权利。
(陈秀霞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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