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符合离婚条件”

更新时间: 2018-02-05 01:29:05 已浏览:1109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2010年,黄某与谢某自行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16月,双方自愿到民政局登记注册结婚,双方于20117月生育大儿子、201511月生育小儿子,婚后夫妻间因缺乏沟通及家庭琐事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且谢某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20178月,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谢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谢某虽然是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且生育了两个儿子,但婚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以及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纠纷,且谢某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导致夫妻矛盾加剧,根据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和要求离婚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夫妻之间已没有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黄某请求与谢某离婚,应予准许,故作出了准许黄某与谢某离婚的判决。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结婚自由,离婚自愿,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后,认定夫妻感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破裂条件的,判决准予离婚。

 

 

  (供稿人: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