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不等同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 2018-01-24 07:46:18 已浏览:1134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韦某和黄某生前是云安区某村委村民,两人育有两子四女。1980年,该村委分山到户,韦某户共有8人共分得8份责任山。原被告母亲黄某于20019月逝世,父亲韦某于20141月逝世。在父亲出殡当晚,原告韦某1、被告韦某2签订了一份祖屋分配协议,对父母的房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由原告、被告签名确认。2016330日,韦某的四个女儿在云浮市云安区某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中表示放弃对父亲韦某和母亲黄某名下财产的继承权份额,亦一并放弃她们户口所属村委会的财产(包括房屋、宅基地、自留地、水田、山地等征地补偿款),以上财产归韦某1、韦某2平均所有。20159月,韦某的8份责任山被政府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共214527元,镇政府将征地赔偿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给了被告韦某2。原告韦某1要求被告韦某2将征地赔偿款平分,被告韦某2以原告已经将户口从该村委迁出为由拒绝平分。

 

【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的协议、声明、各方当事人的意愿,结合房屋土地使用权和价值,法院将房产重新分配,原、被告亦无异议。关于征地赔偿款分配问题,原告韦某1表示愿意分得赔偿款总额的40%,由被告韦某2分得赔偿款总额的60%。综上,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韦某1分得征地赔偿款85810.80元,被告韦某2分得征地赔偿款128716.2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本案中,原被告父母已故,韦某和黄某的遗产应由子女继承,且韦某的四个女儿已声明放弃她们的继承份额和应得财产,所以被告韦某2不得剥夺原告韦某1继承部分征地赔偿款的权利。被告韦某2提出的原告户口迁出该村委,无权分配征地赔偿款的理由依据只是该村委的村规民约,韦某2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村委村规民约已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所以原告韦某1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条例合理继承父母亲的遗产。       

 

 

(供稿人:郭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