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后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

更新时间: 2018-01-12 02:36:19 已浏览:1203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云浮某广告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设计、发布各类广告等。该广告公司承接了云城区某驴庄的广告安装建筑工程后,将施工部分以每平方米6元的工价发包给郭某负责,安装材料由云浮某广告公司提供。郭某承接该安装业务后,与李某和另一名工人一起进场施工,施工现场有云浮某广告公司的工程管理员张某在场。2014105日下午2时许,李某在约3米高的广告安装台上施工时不慎触碰高压线,被电击并跌落地面受伤。李某受伤后,向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云浮某广告公司为用工主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李某在2014105日发生的事故中致其造成的伤害为工伤。云浮某广告公司不服,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云浮某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云浮某广告公司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广告工程发包而引起的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承包人云浮某广告公司将其承包的广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郭某,随后,郭某雇请李某在进行广告安装工作时发生事故。要解决本案的纠纷,关键在于解答两个问题:一、用工主体是谁?二、工伤责任由谁承担?关于第一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这里的用人单位既包括法人组织也包括非法人组织,但自然人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郭某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权招用劳动者承揽广告安装工程,故郭某招用劳动者李某的行为应视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云浮某广告公司的招用行为,即云浮某广告公司应为该劳动者的真正用工单位。所以李某虽未与云浮某广告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云浮某广告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关于第二个问题,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云浮某广告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郭某,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云浮某广告公司承担李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供稿人:何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