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诚信履约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6日,陈某某以购货为由,向温某某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利息为按照月利率2%计算。合同还约定,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由陈某某承担。协议签订后,温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于2014年12月26日向陈某某提供借款人民币50万元,后于2014年12月30日向陈某某提供了借款人民币60万元。但借款期届满后,经温某某多次向陈某某催讨,陈某某仍拒绝归还借款及利息。为此,温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陈某某归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并要求判令陈某某承担温某某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69520元及诉讼费用。
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陈某某向温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温某某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9520元及诉讼费用。
【法官点评】
合法借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陈某某应否承担温某某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用。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用的承担,由于陈某某未按期还款,温某某为实现债权而通过诉讼方式起诉陈某某并实际支出了律师费用。律师费是在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出借人主张债权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非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必需支出的成本,亦不是出借人通过借贷可获得的利益,与利息、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若陈某某能够按期还款,温某某就无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亦不会产生律师费用的支出。正是陈某某不诚信守约的行为,陈某某为此还应当承担除归还借款及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诚信履约是合约当事人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供稿人:尹蕾)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