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婪之手终被铐
更新时间: 2017-12-19 02:26:08 已浏览:1161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系某公司财务人员,负责对劳务工管理及劳务费的结算。2014年1月某公司以陈某个人的名义设立了云安县某服务部,由被告陈某负责对劳务工管理及劳务费结算。2014年10月某公司聘请了林某、范某、邓某等六组劳务工,至该年12月经结算六组劳务工的工资总额为155722.4元。2014年12月24日某公司将上述六组劳务工的工资155722.4元转帐到云安县某服务部帐户,但被告人陈某没有将工资发放给林某某、曾某某等六组劳务工,而是将该款项全部据为已有并携款潜逃。直至2015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肇庆市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43690元。2015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将赃款43690元发还给某公司。
被告陈某将公司财产155722.4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了赃款4369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责令陈某退赔112032.4元给某公司。
【法官说法】
被告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竟被贪念蒙蔽双眼,利用负责管理某公司劳务工及结算劳务费的职务便利,只顾一己私利挟带着劳务工人的血汗工资潜逃至肇庆市,最终仍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良好的职业修养是每个优秀员工必备的素质。每个人在工作中都要遵守基本的法律要求和职业道德,无论身处什么职位都要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只有对工作忠诚、守信,才能把对工作的责任心,作为一种习惯落实到自己的实际工作之中去。案例中的被告人陈某身为财务人员理应更加洁身自爱,敬重自己的工作,莫因一时贪念,后悔终生。
(供稿人:郭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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