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开采河沙构成非法采矿罪
更新时间: 2017-12-13 09:24:00 已浏览:1210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11月15日期间,林某与魏某经合谋后,在郁南县南江口镇某村设立沙场非法经营河沙,由魏某负责提供铲车与抽沙设备开采河沙,林某负责销售等具体经营,在郁南县东坝镇某村与南江口镇某村之间河段无证开采河沙。林某以每立方米河沙22元计取提成给魏某,作为非法开采河沙的报酬。至2015年11月15日被查处,林某、魏某共非法开采河沙1350.5立方米,价值为87782.5元。
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魏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河沙开采权证的情况下,合伙偷采河沙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遂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采矿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魏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没收铲车、抽沙等作案工具。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本案被告人林某、魏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郁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魏某犯非法采矿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对于在明知自己没有河沙开采权证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相互利用、分工合作,伙同他人偷采河沙情节严重,是要构成非法采矿罪的。
(供稿人:陈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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