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不作任何赔偿

更新时间: 2017-11-22 02:19:36 已浏览:1147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144月,被告林某驾驶粤WKR×××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六都往云浮市区方向行驶时,与同方向变更车道行驶的徐某驾驶的粤WUV×××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5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作出云公市区交认字【2014】第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徐某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伤者徐某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6月依法作出(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赔偿120000元给伤者徐某。原告已于20157月支付了12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275元给徐某。被告林某是粤WKR×××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该车辆在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时,林某未依法取得该摩托车类的驾驶证。现原告主张向被告林某追偿赔偿费12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275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未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核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本案中事故发生时,林某未依法取得该摩托车类的驾驶证。因此,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根据(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徐某赔偿12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275元后,有权向被告林某追偿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要求被告林某返还上述费用,合法合理,被告林某应该返还原告121275元。

 

 

  (供稿人:郭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