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非法为他人提供 答案也触刑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朱某玉在罗定市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西方政治制度》科目时,不按考试规定,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在考试期间打开手机接收一名QQ好友发送的考试答案,并将该考试答案转发给同样参加该次《西方政治制度》科目考试的李某。随后被告人朱某玉将答案抄写在试卷上,期间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发现其作弊的情况后作报案处理,随后公安民警将朱某玉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7年6月19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朱某玉犯非法提供答案罪。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朱某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朱某玉为初犯,其仅将考试答案非法提供给一人且无牟利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玉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罚金8000元,并没收扣押的手机两台。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提供答案”行为入刑并正式施行后,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非法提供答案”入刑案。
“非法提供考试答案”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以往对于考试作弊,最多只能依法给予一定行政处罚,不足以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效果。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生作弊”和“非法提供答案”等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到刑法之中。法官提醒,无论参加什么样的考试,大家均要诚信对待,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就算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为他人非法提供考试答案也是触犯刑法的。所以,像案中人朱某玉那样不讲诚信,盲目好心是要不得的。
(供稿人 张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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