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本人办理的汽车转移登记手续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 2017-11-14 02:06:32 已浏览:1112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于20139月购买小轿车一台并办理入户登记手续。20154月起,原告林某将该车辆借给第三人叶某使用。20158月,第三人叶某以车辆到期年审为由向原告取得了小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叶某通过云浮市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二手经纪,以购买的方式在云浮市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原告小轿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0158月底,第三人叶某到被告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了小轿车的转移登记。办理登记时,叶某提供了小轿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叶某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被告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申请后,对该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印模进行了核对及查验,查验及格后,登记审核岗审查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等资料,并录入登记信息。叶某通过“101”选号方式确定机动车转移登记后的号牌为粤WF××××,被告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及行驶证,并发放新选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给第三人叶某。

 

【法官说法】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规定,对机动车的登记行为是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叶某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提供的资料有效、齐全。被告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申请后,审查了相关资料,录入登记信息后,按规定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及行驶证,并发放新选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行政行为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合理合法的。原告林某未能取回汽车所有权,这和她本人轻信他人,防范意识不高,把重要证件交给他人保管处理有莫大关系。同样地,叶某怀着目的,在不经得本人同意下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也是可耻行为。法官提醒大家,车辆和车辆证件不要轻易交给他人,以免不怀好意的人有可乘之机。

 

  (供稿人:郭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