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驾驶者无证驾驶、醉驾仍乘坐 乘客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2015年8月21日2时41分,被告朱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市区星岩二路往星岩四路行驶,行至星岩三路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方左转弯行驶的由刘某(没有驾驶证)驾驶的普通摩托车(乘搭原告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某某十级伤残,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经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被告朱某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刘某某不承担责任。为此,原告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某赔偿104605.04元。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朱某认为原告刘某某明知刘某醉酒仍乘坐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原告刘某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民事赔偿上应当减轻被告朱某的责任。
经本院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朱某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40%,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20%。
[法官点评]
刘某某的行为属于自甘冒险,所谓自甘冒险是指被受害人明知可遭受来自特定危险源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原告刘某某明知刘某无证驾驶、酒后驾车不但不予阻止还纵容刘某驾车,其行为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有一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具有很高的安全风险,对造成的后果存在过错,因此刘某某虽作为乘客但对其行为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供稿人:何婉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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