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采伐自家林木 罗定一男子获刑

更新时间: 2017-10-17 08:50:29 已浏览:1173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顾]

  2016年夏天,因台风吹倒房屋,五保户陶叔得到了政府拨付的一笔危房改造补助金,他用这笔钱重新修建了一层平房,但仍欠下了一万余元的材料费和人工费。为了尽快偿还欠款,陶叔想到了自家山场种下的松树和杉树,他想把这些林木砍伐下来卖掉,以变现还债。20168月,陶叔在其亲戚老黄及朋友的帮助下,一连砍下了40株松树,94株杉树,他将这些松杉卖掉获得了5220元,其中5000元用于还债。

  随后公安机关发现被伐林地,向陶叔了解情况。201611月,陶叔主动到罗定市公安局分界派出所投案。在讯问中,陶叔表示,这些林木是其20多年前种下的,当初以为是谁种的就谁收,也不知道林木采伐许可证要到哪里去办理,故而直接便砍伐了。经过公安机关的教育,陶叔已认识到其错误,投案自首后,积极交代了事情的经过。

  20171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陶某犯滥伐林木罪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位于罗定市分界镇某山场的松树、杉树共134株,并将所砍伐的林木出售,得款5220元。经罗定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滥伐林木蓄积量共15.49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522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农村私自砍伐自种树木以致获刑的案例时有发生。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的除外。”换而言之,个人种植的树木在所有权上归属于个人,但也属于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因此,像上述案件中,陶叔20年前种植在其自家山场的林木所有权属于陶叔,其有权决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若陶叔决定砍伐,则必须在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否则将可能触犯刑法,因此获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陶叔在认识到其自身错误后,主动自首并交代事实,法院判处缓刑,是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更是对其乃至全社会的一次教育和指引。

 

  (供稿人:刘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