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懒惰”——债权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请求
【案情回放】
某实业公司是被告某县林业局于1993年9月组建并直接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告胡某涛的父亲胡某达与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学是朋友关系。1995年7月16日,李某学以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胡某达借款20000元。胡某达遂以其儿子即原告胡某涛的名义,将款项20000元出借给某实业公司。某实业公司收取借款后,出具了一份借条交胡某达收执,约定借款时间为1年,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到期即归还本息。借款后,某实业公司无依约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亦无偿还借款本金。2000年6月7日,某实业公司因无年审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曾于2014年6月间以邮寄书信的形式向某县县领导反映并要求被告偿还涉案借款,被告则于同月30日回复原告,建议原告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原告遂于2016年6月1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依法偿还借款本息。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涛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新兴县人民法院法官 练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法律对民商事纠纷案件设置了诉讼时效制度,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胡某涛正是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致使其债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丧失了本案的胜诉权,导致败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结合本案来看,借贷双方已就还款期限达成一致协议,则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第一天开始计算两年。也就是说,在这两年时间内,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又或者债务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才能导致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原告与债务人某实业公司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借款于1996年7月15日期限届满。从该日期起算两年,可知本案的诉讼时效从1996年7月16日起至1998年7月15日止。但原告直至2016年6月17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明显超出上述诉讼时效期间,且其无法证实在上述期间内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而原告于2014年6月间以邮寄书信的形式要求被告偿还涉案借款,也是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才提出,亦无法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结果。因此,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本案的胜诉权已经消灭,法院只能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市民,无论在日常生活或是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要及时、积极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必要时要立即寻求法律帮助,以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合法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供稿人:练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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