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需谨慎 谨防掉陷阱

更新时间: 2017-09-27 02:44:45 已浏览:1106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自20149月份以来,陈某玮、张某、陈某洋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银行业从业资质的情况下,以广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及广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为平台,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发展业务员拉业务、互联网、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推介其公司产品,并以获得高额利润或股权吸引投资者。经陈某玮和某控股集团联系人“米高”(另案处理)决定,投资者的资金先汇入张某、陈某玮的个人银行账户后形成资金池,再由张某转账至“米高”指定的账户。截至20157月,陈某玮等人共吸引了20多名投资者参与“投资”。

  案经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玮、张某、陈某洋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904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相应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玮、张某、陈某洋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发展业务员拉业务、互联网、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推介其公司产品,并以获得高额利润或股权吸引投资者,符合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要件,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收入增加使得满足日常生活支出后可支配的财产增加,因此大部分人会选择将手上空闲的钱款用于购买股票、基金等投资。这本是一种理性健康的理财行为,却被不怀好意的犯罪分子“钻了空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润回报等手段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因此,广大群众在进行投资理财活动前,应当“擦亮眼睛”,千万别让高利回报蒙蔽了双眼,在投入资金前先确认投资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运营资质,检查投资机构是否通过相关金融部门批准,是否拥有权威的监管机构监管,以确保投资行为的正规和合法性。若发现投资机构具有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特征,要及时停止投资行为,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不利风险。

 

  (供稿人:张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