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功德箱钱财一男子被判刑
【案件回放】
寺庙的功德箱本是筹资为行善积德之用,但不曾想郁南县两寺庙内的功德箱却被一男子“惦记”上了。2016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因见财起意,分别于当月9日、11日、14日和17日晚上,四次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男装摩托车窜到郁南县建城镇A寺庙实施盗窃,共将寺内四个功德箱中的1400多元现金盗走。同年8月21日晚上,尝到“甜头”的郭某某再次驾驶摩托车窜到郁南县建城镇,将放置于B寺庙内一大树旁的功德箱中的82.5元现金盗走,随后又窜到A寺庙内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并在摩托车上搜获人民币82.5元。2016年11月,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盗的部分财物已被起获并发还,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爱财乃人之常情,这无可厚非,但要切记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要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劳动获得钱财。切勿妄图不劳而获,因贪念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供稿人: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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