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试车抢劫,两男子获刑
【案情回放】
被告人梁某强,1989年出生,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人,与同伙陈某东(在逃)因经济拮据想挣些“快钱”,两人经过商量决定铤而走险,密谋抢车卖掉换钱,2016年10月下旬,梁某强在网上浏览看到新兴县东成镇有人卖雅阁小汽车,二人遂商定选择其为作案目标。2016年10月30日晚,梁某强伙同陈某东窜至新兴县,到达与卖主相约的地点新兴县城某汽车城门口附近,卖主邝某与其小舅子李某驾驶雅阁牌汽车与两人见面,见面后梁某强即以试车为由,在省道S113线东瑶村委路段进行试车,在行驶到东成镇某加油站处时,梁某强和陈某东两人先是大声呵斥李某将其强行赶下车,之后再驾驶了几百米后,梁某强再次大声呵斥邝某赶其下车,因邝某不愿下车,陈某东从梁某强的背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玩具枪指向邝某,并摆动手中的玩具枪对邝某进行威逼,将邝某强行赶下车,后两人驾驶抢得的雅阁牌汽车往恩平市方向逃走,事后二人将该车卖给他人得款一万元,梁某强分得四千元,陈某东分得六千元。
近日,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人梁某强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新兴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赵恒爱: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被告人梁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是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在此告诫大家尤其是年轻人,要通过合法的手段劳动挣钱,不要企图抱着侥幸心理“挣快钱”,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凡事多留个心眼,提高警惕,保护好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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