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无标识,商家担责任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3日,原告莫某某在被告某实业(淘宝网店铺)处购买了名为“自动旋转6排木炭越南摇滚烤鸡炉奥尔良烤鸡腿车烤箱烤鸡排烧烤炉”的烤炉一个,该烤炉价格为1150元,经双方协商,被告确定加收100元货款则包邮,为此原告共支付了1250元给被告。原告收到烤炉后,发现产品外包装上并无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执行标准,因此认为该产品属“三无”产品,且没有经过3C认证,遂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但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烤炉属“三无”产品、伪劣产品,且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依法应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三倍货款及相关损失。原告因要求被告退款、赔偿未果,遂于2016年5月4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1250元,以及赔偿原告三倍货款3750元等请求。该案经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某实业(经营者王某)退还货款1250元给原告莫某某;原告莫某某收到退款五日内向被告某实业(经营者王某)退还所购的“自动旋转6排木炭越南摇滚烤鸡炉奥尔良烤鸡腿车烤箱烤鸡排烧烤炉”一个;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莫某某不服,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莫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产品包装标识的规定,商家所销售的产品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而本案涉案产品不符合上述规定,导致消费者难以知悉到产品的真实情况, 存在标识瑕疵,应予纠正。原告莫某某要求被告某实业退还货款合法合理,被告在庭审中也确认曾表示过同意退还货款,故法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在被告退还货款之后,根据公平等价原则,应将本案所购产品退还给被告。但被告在产品页面已说明产品碳盘采用厚铁板折边,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涉案产品其他材质均非不锈钢,无法证明被告在向其销售涉案产品时,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告以被告对其欺诈为由,要求被告赔偿三倍价款的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作为商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合格、合法;同时在产品宣传上要做到实事求是,不能夸夸其谈,以免构成虚假宣传,承担法律责任。
(供稿人:练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