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忿被分手造谣诽谤成侵权
更新时间: 2017-08-10 08:25:46 已浏览:1140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顾]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原来是男女朋友关系,由于性格不合,原告于2015年7月向被告提出分手,但是被告不甘心与原告分手,遂通过电话和信息以不文明的语言骚扰原告,甚至威胁原告。2017年1月14-26日期间,被告贾某某先后通过罗定市信访网、云浮市信访网、罗定监察大厅信访公开发送不实信息,声称原告和同事在上班期间外出赌钱、借钱不还和在微信群疯狂赌红包尾数等,还通过手机短信或原告朋友和亲戚所在的微信群发送原告已婚的不实信息,被告还冒充学生家长打电话到原告工作的学校进行骚扰。被告的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到原告的声誉和所在学校的教学秩序。本案经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1、被告贾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梁某某的诽谤侵害。2、由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给原告梁某某。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侮辱诽谤了特定的人,此行为被第三人所熟知,且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该案被告构成名誉侵权,他的诽谤侵害行为严重影响到原告的工作和生活,也实际影响了原告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上的评价,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能不只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在微信朋友圈风靡的当今时代,公民在网络上发布的言论即时传播出去后,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若所发布的消息不实产生消极影响,个人必会承担不利后果,希望广大群众不要随心所欲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供稿人:陈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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