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购买的摩托车原是赃车 一男子因此获刑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被告人江某成在罗定市太平镇新桥桥头以2000余元的低价,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一辆红色本田牌普通二轮男装摩托车。虽然购买时该摩托车没有车牌,亦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但江某成并未理会,购买后便驾驶该摩托车上路。2016年12月6日10时许,江某成驾驶该辆摩托车途经罗定市罗镜镇新城街时被民警查获。经查,该辆摩托车是被害人谢某伦被盗车辆,该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334元。2017年2月22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江某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机动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江某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涉案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江某成为初犯、偶犯,且有真诚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某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7年上半年,罗定已有13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获刑。
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盗抢的非法所得物品,往往通过一些不法商贩或以私人转卖的形式低价出售变成现金。本案的被告人江某才因贪图小便宜,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没有完备手续的摩托车而获刑。法官提醒,购买二手机动车时,一定要查看合法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好过户、转让事宜,切勿以身试法,后悔莫及。如发现有人向你兜售来历不明的货物,需留个心眼,并要求提供物品合法来源凭证,若对方无法提供,应及时报警。
(供稿人:刘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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