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途中受伤, 公司应承担责任吗?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18日,原告董某某入职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入职后,被告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与原告董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9月12日,原告董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开会途中与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原告董某某受伤住院30天。董某某住院期间,被告并未派人护理且未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出院后,董某某向云浮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成功,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原告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原告要求被告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相关费用。被告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认定结果,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云浮市中级法院驳回被告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1、根据工伤认定部门已认定原告董某某此次事故受伤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已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董某某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2、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原告的全部工伤待遇,包括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伤残补助金等等,合计99476元。
【法官说法】
案例中董某某的情况属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若肇事者已赔偿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费用。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责任,都应当为工伤职工落实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职工个人,入职前要签订劳动合同和清楚合同中的内容,了解清楚相关待遇,避免出了问题追究起责任时无从下手。对于单位或企业,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责任,出于人文关怀都应当为职工争取和落实相关待遇,让社会多一点温情。
(供稿人:郭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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