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更新时间: 2017-06-19 00:50:33 已浏览:1054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朱某与周某甲(已过世)婚后生育了儿子周某乙、周某丙以及女儿周某丁。在周某甲过世后,朱某与儿子周某丙一起生活,之后因患病住院治疗。因周某乙一直没有支付赡养费用及医疗费用,朱某将周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乙承担朱某赡养费及医药费的三分之一的费用,一审法院亦追加了周某丙、周某丁为该案的第三人。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周某乙认为其并没有不愿意朱某跟随自己生活,只是因朱某与其妻子有矛盾,故而自愿跟随周某丙生活,且在周某甲去世后,朱某并未将周某甲留下的两间铺位分给周某乙使用,因此周某乙无需支付朱某的赡养费。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令周某乙需承担朱某的赡养费及医药费的三分之一的费用。周某乙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我国,尊老爱幼是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亦是这一美德的应有之义。然而,在实践中,少数人由于家庭矛盾、经济纠纷、父母婚姻状况改变(包括父母离婚、再婚等)等原因,不愿意赡养父母,或者在赡养时尽量将责任推给其他兄弟姐妹。然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所应承担的赡养义务不会因子女不继承遗产、双方之间发生家庭矛盾等原因而减轻或消除。因此,希望大家都能够依法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当然,在发生家庭矛盾或有其他纠纷的时候,也希望不论是父母还是子女,都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上考虑,互谅互让,多沟通交流,共同构建和谐美满的家庭。

 

  (供稿人:李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