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转移属劳动合同附属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

更新时间: 2017-06-05 02:29:48 已浏览:1197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原告冼某某诉称,原告于20139月在被告(郁南县某保健院)处上班,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216原告向被告递交辞职信,2015331,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未曾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被告也未曾出具原告相关的离职证明。在2014542015331上班期间,原告共计加班2475小时,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给原告,遂于20151111向郁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郁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但原告对仲裁不服。为追讨加班费,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要求被告将其人事档案转移,但经过审理,原告的最终目标是希望被告为其人事档案办理转移手续,因此,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必须协助原告冼某某办理人事档案变更手续及需要被告盖公章办理的其他手续,并出具相关的离职证明。

 

【法官说法】

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个人身份、学历、资历、政治面貌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是事关一个人的就业、失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等权利的身份凭证。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人事档案转移等矛盾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2012122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就表明,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解除或终止,但用人单位仍应当负有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该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延伸产生的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因此,被告在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时,应该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给原告并办理其人事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基本程序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即劳动仲裁是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人事档案纠纷属原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人事档案纠纷的前提亦应经过劳动仲裁。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员虽享有让单位保管好其个人档案的权利,但在辞职、离职等解除劳动关系时,要自觉办理好其人事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面临人事变动时,也应履行好人事档案转移的义务。当遇到因人事档案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时,应需先经过劳动仲裁处理,对仲裁不服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人: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