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舌尖上的犯罪——新兴首例禁药养鱼被追刑责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初,被告人梁某在喂养胡子鲶鱼(俗称“塘虱”)鱼苗过程中投放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呋喃唑酮(俗称“痢特灵”),并把该批塘虱苗贩卖给在广州从化经营鱼苗场的邹某。该批次塘虱鱼苗经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所以及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检验,均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被新兴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梁某也因此成为新兴县法院首个因用违禁药进行水产养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
[法官点评]
【新兴县人民法院法官郭善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梁某在鱼苗养殖过程中,违反规定投放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并将鱼苗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新兴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如果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不构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可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经过有关机关鉴定确定;二是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即行为人虽未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
本案中,涉案药物呋喃唑酮是一种硝基呋喃类抗生素,为广谱抗菌药。该药物残留会对人类造成潜在危害,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疾病。我国将呋喃唑酮列为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销售、运输等过程使用的药物。禁用于所有食用动物,包括水产养殖动物。
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借此,提醒广大养殖户要引以为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避免触犯了刑律,同时自觉做到规范养殖、规范管理,对广大消费者负责!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加强引导,提高养殖户的食品安全意识,消除用药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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