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受伤,受惠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6日,被告何某乙、何某丙要为新建楼房拉电线,要竖立一条水泥电线杆,由于被告两个人,无法将该电线杆竖起来,原告何某甲便施以援手参与其中。当三个人共同将电线杆顶到半高时,因梯子承受不了电线杆的重量,电线杆倒下来压伤原告头部,原告被送到云浮市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至2015年3月25日,共69天,共用去医疗费40050.16元。原告曾于2015年7月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损失的70%责任,即赔偿32817.3元给原告,判决已生效。2015年11月,原告向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原告颅脑伤残等级为十级,建议伤后营养期70天,护理70天。2015年12月,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再赔偿各项损失37010.7元的70%即25907.5元给原告。
经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何某乙、何某丙赔偿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共20443.84元的70%即14310.68元给原告何某甲。
【法官说法】
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如果被帮工人请求帮忙的,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伤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帮工人主动提出帮工,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帮工人主动提出帮工,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的,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两被告没有明确拒绝原告的帮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明知自身年事已高,也没有警惕可能发生的危险而盲目参与其中,对受伤结果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所以主审法官酌情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70%责任、原告承担30%责任。 (云安法院 郭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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