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之后果

更新时间: 2017-04-06 01:46:22 已浏览:1231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201657日,贺某到云浮市某商场购买了武夷岩大红袍茶叶13盒,共用去4784元。云浮市某商场出具发票交贺某收执。该茶叶每盒净含量160克,单价为368元/盒,生产日期为201593日或2015128日,保质期三年,外包装印有:“大红袍,产于福建武夷山,属乌龙茶,品质优异。中国特种名茶。其外形条索紧结,色泽绿褐鲜润,冲泡后汤色橙黄明亮,叶片红绿相间。品质最突出之处是香气馥郁有兰花香,香高而持久,‘岩韵’明显。除与一般茶叶具有提神益思,消除疲劳、生津利尿、解热防暑、杀菌消炎、解毒防病、消食去腻、减肥健美等保健功能外,还有防癌症、降血脂、抗衰老等特殊功效。大红袍很耐冲泡,冲泡七、八次仍有香味。品饮‘大红袍茶’,必须按‘工夫茶’小壶小杯细品慢饮的程式,才能真正品尝到岩茶之颠的禅茶韵味。”2016815日,贺某以云浮市某商场的大红袍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浮市某商场退回食品购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及三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与云浮市某商场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贺某为购买茶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云浮市某商场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茶叶给贺某,但云浮市某商场销售的武夷岩大红袍茶叶外包装印有“……除与一般茶叶具有提神益思,消除疲劳、生津利尿、解热防暑、杀菌消炎、解毒防病、消食去腻、减肥健美等保健功能外,还有防癌症、降血脂、抗衰老等特殊功效”等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云浮市某商场应当退还茶叶款4784元给贺某,但贺某并未能举证因饮用涉案茶叶导致其生命、健康遭受实际损害,因此,贺某请求支付十倍赔偿金,不予支持。此外,该案的赔偿条款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而不能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贺某主张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支付三倍赔偿金,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云浮市某商场退还茶叶款4784元给贺某,并驳回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该规定属于惩罚性赔偿条款,当事人如请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金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举证食用不安全食品后导致其生命、健康遭受实际损害,否则不应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普通法,《食品安全法》是属于保护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引起的纠纷,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否则造成重复赔偿,损害了经营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