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茶行开“赌场”,三名赌徒获刑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下旬开始,由新兴县新城镇某茶行老板江某文(在逃)提供赌博场地、赌具扑克牌和自制的筹码牌仔以及制定赌博规则,在其茶行二楼吸引参赌人员以“摆六张”的方式进行赌博。江某文聘请罗某坚在赌场负责兑换筹码牌(纸牌)和抽水,钟某沃负责发牌。赌场一天开下午和晚上两场,要求参赌人员按每100元人民币兑换1个筹码牌,先将现金兑换成筹码牌仔才可以参赌。按参赌人员每赢利1000元抽水50元,赢利低于1000元时不抽水的方式抽头渔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坚、钟某沃、梁某森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设立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三人犯罪情节,判处罗某坚、钟某沃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梁启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说法】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 陈伟扬】本案中,在逃人员江某文利用其经营的茶行作为赌博场所,提供扑克牌作为赌具、以自制卡片作为筹码等,设定相应的赌博方式,招揽赌博人员参赌,抽头渔利。罗某坚、梁某森帮助在赌场中兑换筹码并抽取相应费用,钟某沃帮助发牌,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近年来,互联网迅速普及,计算机、智能手机成为广大市民的必备生活用品,一些不法分子则利用网络建立赌博网站吸引赌徒参与赌博。特别是一些好赌人员利用社交软件建立专门的红包群,制定相应的抢红包规则,把社交群变成赌场,变相组织赌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或者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组织赌博活动的,也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另外,我国刑法规定,不仅开设赌场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也会触犯刑法,构成赌博罪。提醒广大市民,新年假期将近,要远离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不要让文娱活动变了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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