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林木后私自砍伐也犯法
【案件回放】
2014年1月,被告人练某及黄某(已判刑)以人民币73000元的山根款向他人购买位于郁南县通门镇的一处集体林木。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练某及黄某在没有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黄某雇请他人砍伐该山场的林木。经郁南县林业部门现场核查,砍伐的林木为省级重点生态林,采伐林木立木蓄积达
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练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滥伐立木蓄积为
【法官说法】
【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聂海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练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滥伐立木蓄积为
农村部分群众因为没有法制观念,认为自家种植的或向购买他人种植的树木属于私有财产,可以随意砍伐,不需要向林业部门报批,个别人因此触犯滥伐林木罪而受到法律制裁。森林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滥伐林木,即使是自己承包种植的林木,也需要获得有关林业部门审批许可,按照批准砍伐的数量、时间砍伐。如果不经批准,擅自砍伐,数量较大的就构成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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