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女子被判缓刑六个月

更新时间: 2016-12-14 01:19:01 已浏览:1300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件回放】

  今年511日,被告人练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向他人收购的1只褐翅鸦鹃带到郁南县都城镇河堤市场横巷,公开向路人兜售,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缴获的褐翅鸦鹃属于鹃形目鸦鹃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练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练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黄文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练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练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其处以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的刑罚是适当的。

  野生动物不仅具有经济价值、科研价值、观赏文化价值,尤其重要的是具有生态价值。在食物链中,任何一环节动物数量的减少,都会影响上一级动物或下一级动物数量,从而打破生态平衡,严重的还会造成生态失衡并难以恢复。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各项保护野生动物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贩运国家保护动物的犯罪分子,实行对珍稀、濒危动物的重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