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未办理登记,后土地被依法查封,合同相对人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 2016-12-06 01:35:49 已浏览:1205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2013年,原告AB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合同载明B将依法取得的地块权属全部一次性有偿转让给原告A永久持有。合同签订次日,原告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B女儿的账户,但该土地未进行过户登记。2014年,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说明因审理被告C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被告的申请,查封了本案涉案土地。20147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B向被告C偿还借款本金760000元等,但B一直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法院依法拟对B名下的涉案土地进行评估、拍卖。原告A知道上述情况后,对执行裁定不服提出异议,法院于2015年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原告A的异议。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停止对涉案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执行措施;二、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C承担。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C辩称,虽然转让合同证明原告AB存在合同之债,但并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取得涉案土地的物权,首先原告转款的账号不是B,而是B的女儿,是不是因为转让土地而转款值得怀疑;其次涉案地块仍然是空地,没有进行过任何建设,原告于2013年取得该地块,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动工,说明原告没有实际占有该地块,因此,原告与B有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

  B辩称,原告所陈述的都是事实,没有其他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法院执行裁定查封的涉案土地使用权是否属原告A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C同意解除对权属B的土地的查封,停止对该地块的任何处分。

  类似以上案例,在不动产交易频繁的当今社会时有发生,怎样去保护无论是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是因为另案查封了土地的当事人的权益,都具有一定意义。

【法官点评】

  对涉及土地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各地法院的判例有两种处理结果,以上述案例为例,一是认定土地权属不属于原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原告AB处购买得土地,应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是不发生变动的,因此,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仍然是B。故此,法院依法查封了B的土地,并无不妥,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二是土地权属属于原告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这里的“第三人”相当于案例中的A,“被执行人”相当于B),该规定与《物权法》并没有冲突,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已卖出的房屋的条件必须先满足三个: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该房屋;三是第三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本案中,如果A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该土地,且未办理过户手续不是因为个人原因导致,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综合各方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土地属于原告所有。

  从上述可知,证明土地权属合同相对人的部分证据如何去取得需下大功夫,也难以保存。因此,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动产买卖切记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