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伪基站”获刑三年

更新时间: 2016-12-06 01:37:53 已浏览:1376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201511月至122期间,被告人杜某甲驾驶杜某乙的小车运载一台“伪基站发射机”,在罗定市辖区内群发信息。2015122,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杜某甲查获,并缴获伪基站发射机及手提电脑等作案设备。经广东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缴获的“伪基站发射机”终端设备具有发射功能,测试频率及测试信道均有数据。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进行数据分析,该伪基站发送信息量共140622条,在20151212日,在云浮市合计约造成30568位云浮移动用户通信服务中断不满一小时。

  罗定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信息,造成共计3万余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扣押的伪基站发射机等作案设备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近年来,各地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有的借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或者发送虚假广告,甚至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不仅破坏正常电信秩序,影响电信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用户手机使用,损害公民财产权益,侵犯公民隐私,社会危害性严重。

  为专门打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于2014314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专门规范了打击该类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中第一部分“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之(二)规定,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和情节符合前述《意见》的规定,法院依法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杜某甲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没收其作案设备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