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也可构成容留吸毒罪

更新时间: 2016-12-06 01:38:24 已浏览:1234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罗定市公式塘镇的“95后”陈某甲分别于20158月、12月和20161月的4个晚上,驾驶其父亲陈某乙所有的小汽车搭载移某某等人,并与移某某等人一齐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016123日晚23许,被告人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发现被告人陈某甲有吸毒行为后,将其扭送到罗定市公安局。被告人陈某甲主动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罗定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吸毒行为是一种丑恶现象,吸毒人也知道不应在大庭广众之下吸毒,即使在家中,也是常常背着家人偷吸。在司法实践中,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并不少见。容留他人吸毒这种提供场所以方便他人吸毒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放纵他人吸毒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其主观恶性危害之大毋庸置疑。无论行为人是否主动、是否“牟取非法利益”,其在主观故意上都客观存在“希望和放任”他人吸毒。这种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还妨碍了国家毒品管制制度,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和现实危害,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厉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1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至于容留吸毒的场所,指容留行为人提供的享有一定控制权或管理权,并在相对隔离或者封闭场所积极行使所有权、管理权或使用权的场所空间,这一场所空间还包括行为人实际控制的临时性场所、各种半封闭式的交通工具和限制性的开放场所空间。既可以是其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蔽的场所,一般是行为人提供的、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

  综上所述,不论行为人提供吸毒场所,是否主动、是否有偿的,只要达到前述规定标准,都有可能构成本罪;而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数量、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则有可能影响量刑的轻重。    (供稿人:廖伟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