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建房工程后部分转包再分包损害赔偿应由谁承担?
【案情回放】
被告梁某因建房需要,于2015年将其所有的旧房屋发包给被告劳某进行拆旧建新,由被告梁某提供建筑材料,被告劳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被告劳某把扎铁部分的工作分包给被告梁文某,被告梁文某接受分包后雇请原告黄某做扎铁工作,人工按月结算。某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在三楼扎铁时不慎掉落地面造成身体受伤,在场的被告劳某见状立即将原告送到新兴医院住院治疗,共产生各项费用共133801.32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某、劳某、梁文某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00684.58元。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梁某辩称,原告不是被告梁某雇请的,而且原告是否受被告梁文某雇请,也不清楚;原告施工时,被告梁某也不在现场;且被告梁某将旧房以480元/平方米的价格发包给被告劳某进行拆旧建新,由被告梁某出材料,被告劳某出人工,被告梁某与被告劳某之间系承揽关系,被告梁某的房屋也有报建,被告劳某挂靠有资质的人并进行建造,因此,被告梁某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加之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操作有过错,受伤是原告自己不注意安全造成的,原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劳某、梁文某共同辩称,房屋拆旧建新工程是被告梁某发包的,被告劳某将扎铁工作再分包给被告梁文某,被告梁文某再雇请原告等人做工。原告在本应用锤子钉铁钉的地方却用了木板去钉,造成模板钉不牢固,原告爬上去时跌下来,因此,原告的伤是自己造成的,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至于是否需要被告劳某、梁文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梁某将4层半的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设计资质的被告劳某承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劳某没有相应的设计资质,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梁文某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其系原告的雇主,更应承担责任。又鉴于原告系成年人,在从事扎铁工作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应承担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原告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原告受被告梁文某雇请,原告属提供劳务一方,被告梁文某属接受劳务一方,原告在从事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梁文某应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另一被告劳某,其没有相应的设计资质而承接房屋建设工程,本身就存在过错,且其作为总承揽人,在施工现场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施工设施及履行安全监督、指导义务,其也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作为定作人被告梁某,将4层半的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设计资质的被告劳某承建,其应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的施工意外等问题,被告梁某存在选任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告是成年人,且有多年扎铁工作经验,在从事扎铁工作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原告承担25%责任,被告梁某承担15%责任,被告劳某承担25%责任,被告梁文某承担35%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没有上诉。
(供稿人:梁恒)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