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产,增值和共同还贷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 2016-10-27 08:07:02 已浏览:1179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原、被告于2003年12月16日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被告于2002年3月13日即婚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地产一套,总房款7万元。该房由被告交首付房款30%后银行按揭。2002年4月开始,被告按月支付银行每月400元,至原、被告结婚时被告共支付银行按揭款8400元,余款由原、被告婚后共同归还完毕。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2013年8月8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由被告婚前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及归还了部分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为被告个人婚前财产,故房产归被告所有。婚后夫妻共同归还了部分银行贷款,故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支付该部分相应折价款给原告。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即被告对原告进行折价补偿。
(供稿人:云城区人民法院吴桂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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