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钱 唯一住房也能被执行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云城区法院就原告廖某诉被告戴某、杨某借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限被告戴某、杨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廖某归还借款本金17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戴某、杨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案件经原告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云城区法院裁定对依法查封的戴某、杨某位于云浮市区三河洲花园房屋予以拍卖后,被执行人戴某、杨某以该房屋是其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拍卖行为。云城区法院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裁定中止了对上述房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廖某遂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经审查,撤销了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拍卖的裁定。
【法官点评】(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曾永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一规定体现了执行适度原则,也就是在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加以保护。房屋是基本的生活资料,显属生活必需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的,也体现了人权高于债权的理念。但是,法律保护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房屋,并不意味着对被执行人明显超出必要条件的居住房屋进行保护,否则将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戴某名下的位于云浮市市区三河洲花园的房屋,虽然是被执行人戴某及其家人居住的唯一房屋,但该房屋面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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