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获他人信用卡 贪财取款获判刑

更新时间: 2016-09-22 02:01:20 已浏览:1325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件回放】

  今年211日中午,被告人周某因办理业务需要来到位于郁南县都城镇锦绣路的中国银行郁南支行,发现柜员机还插着余某忘记取回的银行卡,遂查询发现该银行卡内有2万多元余额,随即起贪念,分2笔共提取了卡内的2万元现金,并在离开途中将余某的银行卡丢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的家属将2万元退还给余某。

  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自动柜员机上使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聂海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自动柜员机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鉴于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已退还骗取的全部财物,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其处以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罚金20000元的刑罚是适当的。

  如拾到他人的银行卡,应尽快将其归还给失主或相应的金融机构,如因贪念以从中提出现金、转账、刷卡购物等手段获取利益,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供稿:蓝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