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亦会构成犯罪
【案件回放】
2015年2月,被告人袁某在郁南县都城镇工业园开办一间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并雇请江某等31名工人。2015年10月底,被告人袁某因经营不善,共拖欠31名工人工资60461元。
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黄文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袁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袁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因此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令劳动者没有生活来源,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仅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激发社会矛盾冲突,诱发群体性事件。司法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制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引导劳动合同当事人诚实信用,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减少“恶意欠薪”现象,维护正常的社会法律秩序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供稿 蓝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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