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佣搞卫生受伤,损失应由谁人承担
【案情回放】
2012年6月,被告某公司租用了某地方的宿舍楼第二层作为办公场所,并安排其在新兴县的保险代理人梁某搞清洁。由于清洁的场所较大,被告梁某就通过电话向被告某公司的总经理罗某提出由公司雇请他人清洁,经罗某同意,由被告梁某代为雇人搞清洁,最后找到了原告罗某娇。原告与被告梁某商定了工作内容,并由被告梁某当场支付200元(该款事后由被告某公司返还给被告梁某)给原告,接着原告在被告梁某的指示下进行清洁。当天12时许,原告爬上拦基的防盗网处抹门窗,当原告双脚踏在逃生缺口时,就从逃生缺口处跌落地面,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154516.43元以及被告梁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及雇佣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公司只是将清洁劳务承揽给被告梁某,被告梁某承揽后再委托原告提供清洁服务,与被告公司无关。被告梁某承揽后再委托原告提供清洁服务,被告梁某与原告的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定作人梁某对定作、指示没有任何过失,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物业公司的人,并且从事清洁工作多年,知道亦应当知道清洁窗户存在危险性,但其亦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谨慎行事,原告对其自身的损害应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
被告梁某辩称,其受被告某公司的指派而代表该公司雇请原告从事清洁事务,并非被告梁某雇请原告,不存在承揽关系。被告梁某就办公场所的清洁事项专门请示经理罗某,并在征得罗某的同意下,才代表公司出面联系原告清洁办公室,此事有证人证言及事后罗某与被告梁某的对话录音予以证实,200元清洁费都是在公司实报实销的。雇请原告清洁办公室完全是被告某公司的行为,因此,一切责任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系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以及原告的损失由谁承担?
被告梁某是被告某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且雇请原告清洁办公室是被告某公司的行为,公司总经理罗某明确指示被告梁某联系清洁工搞清洁并已知情,且清洁费200元是实报实销的,由被告某公司全额支付给原告,被告梁某分文未得,因此,被告某公司认为被告梁某与原告构成承揽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在被告某公司的办公场所从事清洁工作,原告属雇员,被告某公司属雇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新兴县人民法院法官高振绍: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原告的损失由谁承担问题。原告在被告某公司的办公场所从事清洁工作,原告属提供劳务一方,被告某公司属接受劳务一方,原告属雇员,被告某公司属雇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没有告知原告防盗网逃生缺口所在位置,造成原告从逃生缺口处跌落地面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告是成年人,在从事清洁工作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原告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次要的责任。根据主次责任,由原告自负30%损失,由被告某公司赔偿70%。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