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人出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担?

更新时间: 2016-08-04 01:55:30 已浏览:1253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2016年8月2日,云浮日报“以案说法”栏目刊登了云安区人民法院干警卢丹伦编写的案例《借车给人出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担》。

 

【基本案情】

  2014103日,岑某在陈某睡觉时取走了陈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钥匙,取走钥匙时陈某并不知情。后岑某将该车辆借给醉酒且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刘某驾驶。当日,刘某醉酒后驾驶该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搭着岑某、林某,与由罗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岑某、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岑某、林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罗某的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造成岑某损失77000多元。

  该案经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65256.20元给岑某;二、刘某赔偿6583.58元给岑某;三、罗某赔偿2351.28元给岑某。

  

 

【法官说法】

  在此事故中,刘某和罗某是直接侵权人。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因此法院确定刘某承担此事故80%的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20%的责任。

  车主陈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根据上述规定,车主只有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涉案摩托车钥匙是岑某在陈某睡觉期间取走的,陈某对此并不知情。无证据证实陈某存在上述司法解释所列的几项过错情形。因此,陈某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管理人岑某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岑某将涉案摩托车借给醉酒且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刘某驾驶,从而导致此事故的发生。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岑某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本次事故责任80%的赔偿责任,由此计得的赔偿款项法院确定由刘某承担70%,岑某承担30%。即刘某承担56%的赔偿责任,岑某承担24%的赔偿责任。

  涉案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岑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罗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刘某承担56%的赔偿责任,由岑某自行承担24%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