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申请表非申请人本人签名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更新时间: 2016-07-25 01:38:40 已浏览:1522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将被告郑某诉至法院,主张郑某持牡丹卡共透支原告人民币本息合计471105.17元,请求判令被告郑某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上述本息。被告郑某认为,原告提交法庭的主要证据《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主卡申请人签名中的签名非被告本人亲笔所签,申请表中与申请人相关的信息资料均非被告所填,属他人冒用原告的身份信息办理。被告郑某申请对《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中主卡申请人签名处郑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中主卡申请人签名处郑某的签名字迹非郑某本人亲笔所写。且原、被告均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郑某形成借贷关系,要求被告郑某偿还透支本息合计471105.17元,因原告提供的《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中主卡申请人签名处郑某的签名字迹非被告本人所书写,被告也主张其并未办理和使用涉案信用卡,而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卡号为427029001880****的牡丹卡的申请人、持卡人和使用人为被告郑某,故原告要求被告郑某返还透支本息,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因《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中主卡申请人签名处郑某的签名字迹非郑某本人亲笔所写,郑某亦否认办理和使用过涉案信用卡,在原告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该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和使用人为被告郑某的情况下,郑某无须对他人冒用其名义开办信用卡的行为承担返还透支本息的责任。因此,金融机构在发放信用卡时对申请人应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若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导致无法追索实质的持卡透支人,则银行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供稿人  陈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