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员工参保 企业独担140万工伤赔偿

更新时间: 2016-07-11 08:53:54 已浏览:1351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

  201431,李某进入新兴县某餐具制品厂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452日上午,李某在该公司车间工作时不慎被卷入砂轮中绞伤,后被送医治疗。经鉴定,李某的伤情被评定为伤残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三级,并需要安装假肢。2015420,因协商不成,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判解除与该餐具制品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1600223.97元,最终仲裁裁决仅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工受伤致残,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其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李某支付费用。并根据有关工伤赔偿标准判令李某所工作的餐具制品厂有限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7294.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296.88元、伤残津贴489576.9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498.8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35942.4元、生活护理费160320元、假肢费51461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等各项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412299.92元。

  法官点评(市中级法院法官  陈容 关维):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者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者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具有强制属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不为员工参保的企业,条例第六十二条亦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该餐具制品厂有限公司在聘用李某后未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违反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李某发生工伤后不能依照工伤保险规定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待遇,应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工伤伤残等级较高,达到了伤残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三级,故此人民法院才根据工伤待遇标准作出由该公司赔偿李某各项工伤待遇140余万元的判决结果。据了解,目前本市辖区内仍有一些企业抱着侥幸心理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此提醒广大企业主应以此为鉴,及时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别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才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