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醉酒朋友回家对方意外死亡,应负法律责任吗?
更新时间: 2016-06-01 13:24:10 已浏览:1276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
陈某和黄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8月8日1时许,陈某在云安区港口路的酒吧醉酒,于是打电话叫黄某到酒吧。黄某到酒吧后驾车与王某、陆某一同将陈某送回家。在送陈某回家过程中,黄某骂陈某喝醉酒生事。陈某下车后,由王某、陆某扶至其家门口,当时陈某不愿意回家,并挣脱王某、陆某,并沿小巷向前走,黄某则沿陈某走的方向追了过去。凌晨1时30分左右,陈某被人发现躺在地上,右边脑部位置出血。陈某随即被送至云浮市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中护理,2014年10月28日死于家中。陈某的母亲梁某认为黄某在护送陈某回家期间,追打陈某并用脚踩陈某头部,致陈某受伤,与陈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遂起诉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赔偿43万元。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梁桂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在,搭顺风车、好意撑扶、护送醉酒人员回家等行为时有发生,学者一般将这种无偿为他人提供某种利益的行为称为好意施惠行为。本案中,黄某将陈某护送回家就是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原告梁某认为黄某护送陈某回家期间,追打陈某,并用脚踩陈某头部,致陈某受伤,但梁某对其主张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黄某送醉酒的陈某回家期间有骂陈某和追陈某的行为,其目的是要陈某回家,并不存在过错。因此,黄某的好意施惠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助人为乐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不仅营造了和谐的社会氛围,同时也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当然,如果好意施惠人违反应尽的保护、注意义务,在其好意施惠行为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时,也可能转化为侵权行为。
(云安区人民法院 卢丹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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