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惹上牢狱之灾
【案情回放】
2008年年初,潘某以75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购买了3只雀鹰,随后连同平时逐个收购的54个眼镜蛇蛇头一起制作成泡酒摆放在其经营的都杨某河鲜饭店内出售。2013年8月,潘某以500元的价钱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一瓶(10斤装)内有3只雀鹰的泡酒,摆放在其经营的河鲜饭店内出售。2013年10月中旬,潘某以营利为目的代他人出售一瓶装有1只草鸮的泡酒。2013年11月中旬,三名某电网抢修工人将1只褐翅鸦鹃(死体)拿到潘某经营的河鲜饭店兜售,潘某又以50元的价格购得后制作成泡酒摆放在河鲜店内出售。2013年12月9日,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警队联合云浮市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对都杨镇酒楼饭店、餐馆市场等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在潘某经营的河鲜饭店内发现上述野生动物泡酒和大量鸟类野生动物。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在潘某处扣押的雀鹰死体6只,草鸮死体1只、褐翅鸦鹃死体1只,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分属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本案由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云城区法院,案经一、二审,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潘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度,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办理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购雀鹰3只,褐翅鸦鹃1只,并予以出售,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雀鹰泡酒(内有雀鹰3只)和草鸮泡酒(内有草鸮1只),价值11404元,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点评】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保障,生态文明的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一直是我国刑法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就破坏环境资源有关犯罪行为独立设了一节,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15个罪名,本案当事人潘某所涉及的就是其中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究竟哪些野生动物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涉及的野生动物有200余种。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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