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 2016-04-27 02:03:45 已浏览:1352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2012424日,被告朱某文驾驶其所有的粤WKE5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案外人陈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云浮市交警支队市区大队作出云公市区交认字[2012]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某文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是被告朱某文车辆粤WKE5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陈某曾于2012424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诉讼,要求原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城法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4103.4元给陈某。原告履行义务后,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文及朱某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文是未成年人,被告朱某庆是其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文未取得驾驶资格,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导致陈某受伤,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在其赔偿范围内向被告追偿,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文支付34103.4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朱某文是未成年人,被告朱某庆是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朱某文的赔偿责任应由朱某庆承担。遂判决:(一)被告朱某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4413.4元及利息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追偿权的行使。当事人无证驾驶或持已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作出赔偿后,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是否应当支持。对此,两者应当区别处理。

首先是无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朱某文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主张追偿权,应予支持。

其次是驾驶证过期。驾驶证过期是驾驶人所持的驾驶证已超过法定的审验期限而未经审验,该种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因此,当事人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条件,该种情形法院应不予支持。

 

(云城区人民法院  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