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不配合笔迹鉴定,法院推定借款成立

更新时间: 2016-04-27 01:53:49 已浏览:1393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原告林英与借款人陈雄原是朋友关系,200312月借款人陈雄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林英借款30000元,并写下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据上载明:“现借到林英人民币现款叁万元正(30000元),特此,借款人陈洪”等字样,并盖有“陈洪”字样的印章。双方就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陈雄借款后,林英多次追讨未果,遂向郁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雄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应诉后辩称,借据不是被告书写,借款人签名不是被告名字,被告不同意承担借款责任。

经郁南法院查明,陈雄在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登记中,曾用名“陈洪”。诉讼中,原告林英向法院申请对案中的借据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向被告陈雄送达提交鉴定材料通知书,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向本院提交2003年期间的相关笔迹原件,并到法院提交亲笔签名作为检材,但被告陈雄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笔迹检材,亦未向法院说明正当理由。

郁南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陈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英清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宣判后,被告陈雄不服,提出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借条及借据上的借款人“陈洪”与被告陈雄是否同属一人,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本案中,原告林英主张被告陈雄分别于200312月向其借款30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借据一张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借据上列明借款人为“陈洪”并盖有“陈洪”字样的印章。对此,被告陈雄提出“借据不是被告书写,借款人签名不是被告名字,被告不同意承担借款责任”的抗辩理由。但从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显示,被告陈雄曾用名为“陈洪”。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陈雄与本案借条及借据上的借款人“陈洪”是同一人是合理的。且原告提出对本案借条及借据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以证明本案的借条及借据为被告陈雄所写,但被告却不予配合,拒绝提交本人书写真迹作为检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笔迹检材,亦未说明正当理由,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被告“借据不是被告书写,借款人签名不是被告名字,被告不同意承担借款责任”的辩解不予采信,认为借条及借据上的借款人“陈洪”与被告陈雄是同属一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判令被告陈雄归还原告30000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的。

 

(郁南县人民法院  卢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