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继2015年10月12日发布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后,今天(3月9日),又精选了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这些案例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对基本案情、法律依据、弘扬价值作了提炼。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重要使命。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水平,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这10起案例分别从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环境公益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
这10起案件分别是:刘某诉刘某某、周某某共有房屋分割案,“北燕云依”诉某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案,周某诉某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案,张某等诉杨某继承纠纷案,杨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张某诉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某船厂诉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金某伪证案,高某诉上海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某环保联合会诉某农化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一:刘某诉刘某某、周某某共有房屋分割案
弘扬的价值:家庭美德
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承几千年的重要家庭伦理道德。父母为子女含辛茹苦,将子女培养成人,子女长大后理应善待父母,为他们营造安定的生活环境。本案中,父母为购房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从子女利益考虑,让女儿占有房屋产权90%的份额,但作为女儿,原告刘某却意图将父母占有的份额转让给自己,从而占有房屋的全部份额,损害了父母的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系两被告的独生女。2012年11月,原、被告共同购买重庆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大部分房款由两被告支付,双方就房屋产权约定原告占90%份额,两被告各占5%份额。该房是两被告的唯一居住房屋。后原、被告双方因房屋装修产生矛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将两被告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原告所有,原告补偿两被告房屋款2.8万元。被告认为该房屋主要是自己出资购买,不同意向原告转让产权份额。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讼争房屋系原告和两被告按份共有,并约定原告占房屋产权90%的份额,但两被告与原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两被告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出于对子女的疼爱,将90%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现原告要求被告转让产权份额,但被告不同意。依物权法第七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父母将所占房屋份额转让于己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北燕云依”诉某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案
弘扬的价值:公序良俗
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本案原告的父母在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时,取名“北燕云依”,既未随父姓或母姓,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公安机关拒绝对“北燕云依”进行户口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恪守了公序良俗的要求,维护了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得到了人民法院的依法支持。
【基本案情】
吕某、张某两夫妻在决定为女儿取名为“北燕云依”后,吕某前往某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该派出所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吕某认为此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的姓名权,遂以其女儿“北燕云依”的名义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拒绝以“北燕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的规定,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应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本案原告“北燕云依”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指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案例三:周某诉某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案
弘扬的价值:社会公德
“文明健身、和谐生活”,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健身活动,有利身心健康,增强体魄,但不能因此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周某因社区居民在其楼下跳广场舞,严重影响生活安宁,向某公安分局报案处理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安分局对周某的报案作出行政处理。本案也提醒广大群众:强身健体,也要尊重他人权利,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健身的“幸福指数”,提升和谐共处的“文明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