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物品逾期不归还,能要求按约定的价值返还现金吗?

更新时间: 2016-03-02 03:03:29 已浏览:1422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

20141月,黄某向张某借取33.92立方米的银白龙石材荒料,用于融资借款。黄某当日立下《借据》,约定201451前归还所借石材荒料,如到期不归还的每立方按6000元计算。逾期,黄某并未归还石材荒料,张某遂起诉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黄某答辩认为:黄某欠张某的是石材荒料,而并非石材荒料货款,应返还的是借用物银白龙石材荒料;黄某借用三块石材荒料后不久便已通知张某取回,后因石材荒料价格一路下跌,张某便一直不取回该三块荒料。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并判决:黄某欠张某203520元,限黄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归还给张某。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为借用合同纠纷,张某与黄某签订的《借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黄某应当归还203520元现金还是同等价值的银白龙石材荒料。张某依约将石材荒料交付给黄某使用,但黄某却没有依约履行返还石材荒料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在借据中约定了“如到期不归还的,每立方按6000元计算”的违约责任,且双方均表示该句的理解为“以33.92立方乘以6000元每立方计算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张某主张黄某按双方约定的6000元每立方计付33.92立方的银白龙荒料价款203520元,合法合理。

 

(云安区人民法院  刘奕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