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该由谁负责?
【案情回放】
案件一、马某与黄某甲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居,但在此之前黄某甲已与他人登记结婚。2009年,马某生育一子黄某乙,黄某甲与马某均确认黄某乙为其二人的儿子。此后,由于黄某甲拒绝支付黄某乙的抚养费,黄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甲每月支付黄某乙的抚养费。
案件二、王某与符某甲自行相识恋爱同居,并在同居期间生育了女儿符某乙。在符某乙出生当月,符某甲与王某分手并与他人结婚,之后拒绝支付符某乙的抚养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上述两案的一审法院均判令黄某甲与符某甲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两判决均得到了二审法院的维持。
【法官点评】
李婉婉(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近几年,我市法院每年都会受理由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而引发的案件。在实践中,一些人出于道德观念淡薄、责任心不足、重男轻女、已另组建家庭等原因,往往不愿意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亦不愿负担抚养费。他们中的许多人以为这只是道德问题,但实际上抚养非婚生子女亦是其父母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款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上述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具有抚养其成长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亦应当负担子女的相应抚养费用。当然,除了希望所有孩子的父母都能够担负起自己为人父母的责任之外,我们更希望大家都能够自尊、自爱,遵守最基本的婚姻家庭道德底线,避免“一失足”而影响了自己的生活,也影响了子女的健康快乐成长。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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