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提高抚养费的合理请求应予支持
【案情回放】
被告陈某勇与冯某某原是夫妻关系,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原告陈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7月10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其母亲冯某某携带抚养,被告陈某勇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由于近年物价不断上涨,原告上学、补习班、兴趣班及生活开支等上升,而原告母亲冯某某收入有限,又需要偿还房贷,难以承担增长的抚养费用。原告陈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经罗定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陈某勇将每月支付给原告陈某的抚养费提高至500元,并负担陈某就读高中期间超出基本生活费用有票据的合理费用的一半。
【法官点评】
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对于原告请求将被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由300元提高至1500元,参考2014年度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171.9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043.2元,折合每月分别为1848元、837元,夫妻各负担一半分别为924元、418元。经查,原、被告均是城镇居民,但由于目前被告扣除社保之后的工资收入仅有1800多元,仅勉强达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故该项请求明显过高,超出了被告的承受能力,如予以支持将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需要。经法官释法明理和调解后, 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每月抚养费提高至5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至于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支持,首先要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要看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普通家庭子女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如就读贵族学校、学钢琴考级等。最后,还要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罗定市人民法院 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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